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鑑定
身心障礙證明申請流程
※ 附註:
※ 附註:
桃園市-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鑑定說明
洽辦單位
服務對象
應備文件
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
1、設籍於本市者。
1.設籍本市申請人(身心障礙者)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 3 張及印章(或簽名)。
2.設籍本市申請人(身心障礙者)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(未滿 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)。
2、具有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」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(分別為: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、心智功能;眼、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;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;循環、造血、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;消化、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;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;神經、肌肉、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;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。),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身心障礙之情形。
3.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,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(或簽名)。
4.三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:自行變更(障礙程度改變或新增障礙類別)、再次申請、效期未到提前做鑑定者,需檢附。